广告监管
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,根据《广告法》及国家工商总局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》有关规定,现将全市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出版单位(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),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。
二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法人资格;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,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;
(二)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;
(三)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;
(四)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、设备。
三、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》;
(二)相关媒体批准文件: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应当提交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》和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》,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《报纸出版许可证》,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;
(三)法人资格证明文件;
(四)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;
(五)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;
(六)场所使用证明。
四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限及相关要求。
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认真学习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,全面了解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有关事宜,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,履行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定义务。
附件: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》及《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》、《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》、《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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